关于全面推进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交通运输部修订并重新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自2019年6月21日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制度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同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9〕72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
为切实推进备案制度落地,规范维修经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发展,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学习领会《规定》和《通知》精神,阅读相关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并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江苏运政服务”微信公众号或者前往经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市级、县级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维修经营备案手续和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条款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相互转告。
如有疑问,请致电:59001070;59003752。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2: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