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责事项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4:32 累计次数: 字体:[ ]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22号)、《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的通知》(通污防攻坚指办〔2024〕65号)要求,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事项如下:

1. 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指导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 交通工程建设工地扬尘防治。依法依规做好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施工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 港口码头扬尘防治。依法依规做好港口码头范围内扬尘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4. 港口作业机械监督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管。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管,加强对辖区内到港船舶燃油使用的监督检查,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6. 交通运输噪声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7. 船舶噪声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8. 船舶污染治理。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船舶营运产生的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压载水等依法合规处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实施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控,加强船舶洗舱监管。(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9. “船-港-城”协同治理。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增强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督促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有效运行。推动港口货物多式联运,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市场。推进运油船舶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加快高排放港作机械淘汰。(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