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条(一)项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经审核,兹有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详见附件1)和所属钦舜3等9艘《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已届满(详见附件2),以上企业均未以任何形式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有效期届满延续的申请。现对以上16家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以及9艘船舶营运证的注销予以公示。
附件1: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一览表
附件2: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一览表
南通市运输管理处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