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7-23 09: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法有效履职尽责,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部署和要求,决定自现在起至831日止,集中开展全市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就全面做好核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请各地、各部门(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苏交传〔2020〕319号,以下简称《省厅通知》)(见附件)贯彻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部、省厅相关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宣传发动;要组织专人上门,对水路运输企业及辅助业经营者逐户核查。

二、各地、各部门(机构)要督促和指导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通过“江苏省运输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核查材料并按表格的《填写说明》负责做好全面审核;经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核查报告书》,经营者打印《核查报告书》报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盖章后,将盖章的《核查报告书》扫描上传至“江苏省运输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请各地于7月26日之前完成对经营者资料上传和审核工作。

三、各地对核查初审合格的经营者和其船舶及打印出的船舶核验合格证(未盖章件)等相关材料,7月28日前统一报市局;经市局抽查、复审后在其《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核查合格的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从核查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核查有效期不得超过许可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四、各地要将本辖区核查结果报市局,在本单位对外网站上公告。对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船舶要通报给所在地海事(综合执法机构)、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

五、各地要做好核查材料的归档,保证归档材料齐全、有效,年审证书上签章齐全,船舶检验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效。

请各地交通运输部门8月20日前将年度核查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省厅通知》中的附件以及《辖区内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情况汇总表》《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核查结果统计表》等报市局;对未通过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于10月25日前报市局。联系人:季模,联系电话:59003759,邮箱:ntjtzhysc@163.com

附件:《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苏交传〔2020〕319号)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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