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2-12-12 15: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厅组织对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三、对4件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7日



附件1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苏交公〔1998〕第16号)

2. 关于实行道路客运班车《进站证》管理制度的通知(苏交运〔2000〕41号)

3. 江苏省公路小修保养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苏交公〔2003〕5号)

4. 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交运〔2003〕61号)

5.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交公〔2003〕第104号)

6. 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苏交法〔2004〕62号)

7. 关于加快和规范我省旅游客运市场发展的通知(苏交运〔2006〕55号)

8. “江苏快客”、“江苏快货”、“江苏快修”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苏交运〔2007〕89号)

9. 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客运站建设规范》的通知(苏交运〔2008〕58号)

10.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管理办法》的意见(苏交办〔2009〕33号)

11. 关于进一步推进治超工作长效治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交规〔2010〕3号)

12. 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2号)

13.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1号)

14. 苏北运河船舶过闸管理办法(苏交规〔2013〕1号)

15.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配件登记管理办法(苏交规〔2014〕6号)

16. 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苏交规〔2014〕10号)

17. 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2号)


附件2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中“(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修改为“(三)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二)将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第1、(1)点修改为“1.相关定义 (1)重大风险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重大风险管控:(一)对重大风险制定动态监测计划,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每月不少于1次,并单独建档;(二)重大风险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三)重大风险确定后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评估报告应在次年1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

(三)将附件附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子目一览表》中的“3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1)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费(2)重大危险源监控费(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费”修改为“3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专项措施和整改支出(1)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评估费(2)重大风险监控费(3)重大风险专项措施费(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费”。

(四)将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中的“重大危险源”修改为“重大风险”。

二、对《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苏交规〔2014〕3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中“《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修改为“《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

三、对《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苏交规〔2014〕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经营期内的年审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查”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信用情况等开展审查”。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对《江苏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苏交规〔2014〕9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三)将第三十一条中“诚信考核管理”修改为“信用管理”。

五、对《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苏交规〔2015〕1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二)将附件2和附件10中的“三个月内”修改为“六个月内”。

六、对《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

(二)将第四十二条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对《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苏交规〔2015〕3号)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

八、对《<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交规〔2018〕1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江苏省港口条例》”修改为“《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征信体系”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

九、对《江苏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6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引导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诚信统计”。

十、对《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苏交规〔2020〕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新增一项作为第十一条第(五)项“(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八)项。

(六)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十一、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9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中“黑名单”修改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十二、对《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1〕4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中“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三、对《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规〔2021〕6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文件名中的“试行”。

(二)将第三十九条中“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四、对《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交规〔2022〕3号)作出修改

删去文件名中的“试行”。

此外,对上述条款新增和删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3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

1.江苏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苏交法〔2000〕33号)

2. 关于调整省、市、县三级船舶检验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苏交海〔2002〕13号)

3.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苏交法〔2006〕11号)

4. 《江苏省农村客运站建设规范》《江苏省农村客运站、亭设计推荐方案》(苏交运〔200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