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节约、环保意识,全面提升交通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绿色化、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交通强国试点省份建设和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打造“江苏交通优质工程”质量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交通优质工程”(以下称“优质工程”)是江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被评为“江苏交通优质工程”的项目,颁发“苏畅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质工程”挂牌与评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交通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枢纽等工程。
第四条 “优质工程”挂牌与评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围、优中取优、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挂牌、过程控制、核查评审三个阶段组织实施。“优质工程”挂牌与评审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优质工程”挂牌与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开展“优质工程”挂牌与评审工作,具体工作流程按照《省交通运输厅 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关于成立“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奖评审领导小组和年度评选委员会的通知》(苏交建〔2020〕8号)开展。
第二章 挂牌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挂牌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是本省范围内单独立项的交通建设工程;
2.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3.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4.工程参建各方已制定明确的创优目标和挂牌实施方案;
5.有切实可行的科技创新措施,符合安全、节约、绿色、环保的要求;
6.申报工程为交通强国试点省份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等的示范工程或者依托工程可以直接列为挂牌项目。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可以申报“优质工程”挂牌:
(一)公路工程
1.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高速公路;
2.新建或者改扩建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3.新建或者改扩建30公里以上的二级以下公路;
4.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
5.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5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工程;
6.单孔跨径4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特殊结构且技术创新型桥梁工程;
7.总长度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8.建安费5000万元以上或者里程20公里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水运工程
1.沿江沿海10000吨级以上或者内河500吨级以上的港口码头工程;
2.沿海10000吨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程3公里以上、内河五级以上且连续整治里程10公里以上的航道工程;
3.沿海疏浚土方工程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内河疏浚土方工程量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
4.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船闸工程;
5.新建10000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
6.海港防波堤工程;
7.建安费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
(三)地方铁路工程
1.设有首末站的地方铁路工程;
2.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50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3.单孔跨径4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径总长100米以上、特殊结构且技术创新型桥梁工程;
4.长度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5.建安费1亿元以上的客、货站等工程。
(四)其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规模较小的交通建设工程。
第八条 “优质工程”挂牌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优质工程”挂牌的参建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优质工程”挂牌,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挂牌申报表》(附件1);
2.优质工程挂牌实施方案;
3.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4.施工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或开工备案材料;
5.施工图审查批复或技术审查意见复印件;
6.主要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复印件;
7.质量监督通知书或者相关手续复印件;
8.主要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优质工程”挂牌申报材料,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优质工程”挂牌项目(以下称“挂牌项目”)的建设程序、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挂牌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挂牌项目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 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挂牌项目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确认的“优质工程”挂牌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管理和控制,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创优目标、挂牌项目编号以及参建单位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对挂牌项目的建设质量、挂牌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组织专家对挂牌项目的工程管理及现场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制定“优质工程”挂牌实施方案,强化“优质工程”挂牌过程中措施落实和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抓好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绿色环保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好现场施工、监理工作,主动做好挂牌项目的过程控制。
第四章 核查评审
第十七条 挂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其申报单位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优质工程”核查评审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优质工程”核查评审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核查评审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挂牌项目;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铁路工程通过初步验收满一年;
3.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4.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5.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过程影像资料)完整;
6.符合安全、节约、绿色、环保的要求。
对符合除上述第1点外其他基本条件的有关铁路、民航工程项目申请“优质工程”核查评审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 核查评审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交通优质工程评审表》(附件2);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复印件;
3.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质量监理评定等资料;
4.工程简介、工程概貌照片(10张以上,附文字说明)、工程建设管理录像(10分钟以内,附解说词);
5.工程项目执行报告(包括质量、安全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绿色环保、科研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组织年度评选委员会开展核查评审项目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按照《江苏交通优质工程核查评审评分表》(附件3)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二十一条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先进的设计理念,在耐久性、生态环保、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创新情况,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情况。工程应当按照交通强国试点省份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等要求开展质量创优活动;
2.“优质工程”挂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落实工程建设现代化管理理念,在施工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5.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督查情况;
6.工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材料;
7.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情况;
8.工程外观质量情况,必要时对一些实体关键指标进行复测;
9.工程档案资料整理验收情况;
10.工程管养单位使用情况,实现建养数据共享、运营和养护管理现代化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优质工程”审定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苏畅杯”。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扬子杯”等省、部以上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获得“ 苏畅杯”的项目,推荐参加部、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挂牌项目、核查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形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挂牌资格,已获得“苏畅杯”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并由有关部门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1.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项目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本项目发生廉洁问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处理或者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因本项目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4.发生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鼓励从设计源头抓质量,推动交通建设工程设计领域创新,可以授予相关交通建设工程优秀设计成果“江苏交通优质工程(优秀设计)‘苏畅杯’”,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