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4-01 14: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经研究,制定《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16日



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3  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

3.1 应急响应级别

3.2 响应启动与解除

4  响应措施

4.1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4.2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4.3  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确保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各级各类人员按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内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交通运输系统港口码头、在建交通工程建设、养护施工、运输企业和汽修企业的防尘抑尘监、管、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大气环境安全。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单位在所属地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依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局相关处室、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由局生态环保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和局相关处室等。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工作人员由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当收到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所属成员部门的联络工作。

综合组负责组织协调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传达市预警信息和管控要求,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各相关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并向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

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宣传组负责通过市各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和交通运输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对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3  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

3.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将《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级别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单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时,按该地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3.2  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

(1)应急响应启动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迅速启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并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和相关企业迅速开展应对工作,及时通报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

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于每天15:3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督促辖区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天16: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2)应急响应调整与解除

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应根据市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级别。当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解除预警通知后,及时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由综合组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批准人批准。

(3)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措施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实施相应应急措施。

4.1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施工场地、港口码头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2次冲洗。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2 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加大对施工场地、港口码头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3次冲洗。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

4.3 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对施工场地、港口码头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汽车维修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应急抢险、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但应做好防尘措施)。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4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4次冲洗。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全部停用。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内河及长江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解除应急响应信息的指令后,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及时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相关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处置措施。

5.2  善后处置

达到Ⅱ级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本单位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应每天向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所属地市政府。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须的经费,主要用于港口码头、在建交通工程堆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人力资源保障

各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本地区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局直属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8.3  责任与奖惩

建立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责任网络,明确应急响应减排清单项目的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局直属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约谈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监督。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建设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单位制定本单位重点大气污染源港口码头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更新一次。在建交通工程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

一、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为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周建飞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总指挥:顾才群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

黄海洪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助理

余红兵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成    员:胡  伟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徐以达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宣传处

孙珍洪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

殷宝存  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江卫华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

朱建华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张建强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处

方新村 市交通运输局绩效考评办

高卫东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田 骏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

陈汝忠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陶 雄  海门市交通运输局

龚磊磊  启东市交通运输局

花云霞  通州区交通运输局

保学林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吴玉生  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

屠 磊  通州湾示范区港口管理局

钱 逢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何启军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金明东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张 强  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

二、南通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局生态环保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设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工作人员由市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一)综合组

组  长:孙珍洪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

成  员:李小村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王  辉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宣传处

苏冬冬  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阎  恺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

陈  冲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穆志国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处

联络员:何春飞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

(二)督查组

组  长:徐永忠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

成  员:王鹏程  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陈  杰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

江来荣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俞  欣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处

保  俊 市交通运输局绩效考评办

钱  逢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何启军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金明东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张  强  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

联络员:朱  尧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

(三)宣传组

组  长:徐以达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宣传处

成  员:蔡宏国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

余小龙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王甫军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

吴晓勤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施峰雷  海门市交通运输局

范  荣  启东市交通运输局

徐建国  通州区交通运输局

黄文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张建冲  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

屠  磊  通州湾示范区港口管理局

张佳玲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钱  诚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杨  波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王建忠  市公共交通服务中心

联络员:韩韶英  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