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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水运工程无人机桩位测量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结果反馈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2-22 09:21 字体:[ ]

为有效破解当前港口工程水中桩桩位测量难题,进一步提升质量检验效能、降低安全风险、控制施工质量,结合水运工程监管实践,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归口、市交通执法支队具体牵头编制了《水运工程无人机桩位测量导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南通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对外公开,自2024年1月18日始至2024年2月18日结束,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三种方式,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到5条意见建议。

1.第4.1.2节建议增加航摄比例尺选择和航摄分区的划分要求,明确不同测图比例尺和航摄比例尺的对应关系等。

2.第4.1.4节建议增加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应符合民航、通航和空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3.第4.2.2 节建议增加航摄仪检定要求,为提高航摄系统测量精度,如设备使用时间较长、快门曝光次数较多、设备大修或者更换后、经过长途运输等情况下,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

4.第5.2.1节,建议结合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免控技术发展,对于测量区域小,检校精度满足需求前提下,可允许不设或少设像控点和检查点。

5.第5.3.4 节建议增加无人机航摄飞行高度应高于整个摄区和航路上最高点100米以上的规定。

三、相关反馈

针对意见建议1,鉴于本规范所对应无人机倾斜摄影用于工程测量,与测绘测图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为确保测量数据精度,比例尺基本不高于1:500,无需对测图比例尺和航摄比例尺对应关系进行明确,故本建议未予采纳。

对意见建议2予以采纳,在4.1.4节增加“ 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应遵照民航、通航和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无人机飞行器航摄系统应遵照CH/Z 3002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意见建议3予以采纳,在征求业内有关专业人员意见和建议结合无人机相关行业规定,在4.2.2节增加“航摄仪检定:①距前次检定时间超过2年;②快门曝光次数超过20000次;③经过大修或主要部件更换以后; ④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产生剧烈震动以后”规定。

对意见建议4予以采纳,结合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免控技术发展,具备RTK、PPK免控技术的航摄设备,在测量区域范围较小,检校精度能满足测量需求情况下,可不设或少设像控点和检查点。

对意见建议5不予采纳,本地方标准用于水上桩基快速测量,应用场景为沉桩施工区,施工区域内地形较平缓,较少存在高度超过40米以上的构筑物。且根据镜头焦距、地面采样距离和像元尺寸等参数,计算得出航摄高度一般为100米以内,如增加额外安全飞行高度,则不能保证测量精度满足项目需求,因此对于意见建议5不予采纳,但为确保无人机安全飞行,在5.3.4 b)中补充说明“航飞区内如有局部障碍物高于计算航摄高度,可通过适当调整航线范围、角度或局部环绕飞行等方式避开障碍物”。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