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南通市主城区、通州区社会公众出行需求,解决通州撤市设区后两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分区经营带来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7〕16号)精神,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南通市主城区、通州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一体化的通知》,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了转发。现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施背景
2009年通州撤市设区后,主城区、通州区巡游车仍按原有方式在各自辖区内运营。随着两区同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区间联系日趋紧密,出行需求逐渐增长。巡游车分区经营的模式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给居民出行带来较大不便,机场等重要旅客集散地尤为突出,不利于两区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形象的进一步提升。因此,实施主城区、通州区巡游车经营区域一体化成为迫切需求,也是形势所需。
二、政策措施
(一)实行经营区域统一
两区巡游车自2018年4月15日起实施经营区域一体化。从2018年4月15日开始,主城区巡游车可以在通州区经营,通州区巡游车可以在主城区经营,两区巡游车均可在市区范围内的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按规定排队候客。
(二)实行运价政策统一
两区巡游车运价政策实行统一,统一运价结构、运价标准等。鉴于物价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南通市主城区、通州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一体化的通知》精神,启动运价调整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4月15日始至实施统一运价止。过渡期内,两区巡游车无论在主城区、还是通州区,运价均分别按各自现行运价执行,按计价器实际显示金额收费。如果乘客分别乘坐主城区、通州区巡游车行驶相同路程,会存在收费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过渡期结束后按统一运价政策执行。
(三)实行标识标志统一
两区巡游车车身颜色、标识标志、顶灯式样、终端设备等标准实行统一。2017年,已结合通州区部分巡游车到期重新投放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通州区相关部门,做到新一轮投放的车辆类型、顶灯、信息化设备等与主城区基本一致。对于暂未到期的通州区巡游车,将继续结合到期重新投放逐步推进,确保车辆相关设施设备、标志标识等与主城区接轨。
(四)实行运营调度统一
两区巡游车运营调度实行统一。通州区巡游车车载终端已具备接入主城区巡游车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条件,新投放车辆车载终端将逐步接入主城区巡游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运营调度,统一电召服务。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到期重新投放后再行接入。
(五)实行服务质量统一
两区巡游车服务质量管理政策实行统一,统一设施设备要求,统一运营服务标准,统一考核管理办法,统一按市相关管理部门的标准执行。
(六)实行管理标准统一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工作,统一两区巡游车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处理、企业源头管理等规范。通州区新增巡游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考虑。市交通运输部门、通州区交通运输部门各自强化辖区内巡游车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巡游车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调查处理。
四、部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细化方案,积极有序推进两区巡游车经营区域一体化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通州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两区巡游车经营区域一体化组织工作,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两区统一的巡游车运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州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计价器的检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收集并研判行业维稳信息,强化防范控制,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出租汽车企业负责具体实施两区巡游车经营区域一体化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平稳有序。
政策原文:关于实施南通市主城区、通州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一体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