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制订了《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货车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货车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但从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看,货车超限运输“一超四罚”标准不统一、执法不到位已成为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面临的执法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人员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二是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涉及公安交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诸多执法主体,缺乏明确的执法联动机制;三是货运经营者小散弱的特征明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取证难度大、行政处罚执行难。因此,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对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有关执法问题进行明确,这也是加强我省货车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保障“十三五”末对抄告的本省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00%实施“一超四罚”目标实现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16年12月,厅运管局启动《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形成《实施细则》(初稿),并两次征集全省运管机构意见,厅公路局、省高管局也多次组织研究,提出完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厅运管局组织修改完善后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厅进行合法性审核。在审核阶段,厅运管局配合厅法规处在做好有关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的基础上,于2017年11月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人大、省高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以及高校等有关方面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研究论证。为进一步明确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适应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的新要求,厅法规处先后5次召开协调会,与省公安厅交管局、厅运管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会商研究治超联合执法中有关信息抄送和“一超四罚”执行问题。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明确了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联动管理要求。根据两部的最新文件要求,厅法规处牵头对《实施细则》中有关货车超限超载信息的抄送和处罚程序重新进行了调整。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形成厅务会审议稿。经厅务会议审议后,会同省公安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一超四罚”的具体内容
《实施细则》第二条列明了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的具体内容:
一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确了货车超限超载信息的内容和抄送程序
过去的公路治超管理中,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行为,执法主体多头且标准不统一。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修订出台,在重量超限认定上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统一了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治超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但是,因抄送主体不明确,治超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的抄送信息数量大幅减少。
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对抄送信息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调整,要求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区域内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细则》根据两部的最新文件要求,在第四条明确了货车超限超载信息的内容,在第五条对信息抄送和处理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因两部文件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将超限超载信息汇总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抄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向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发证地和经营性货运场站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发,抄送程序复杂、涉及部门众多。为了提高信息抄送效率和准确率,《实施细则》在落实部上述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抄送相关信息,实现货车超限超载有关信息的自动采集、统计、抄送、接收和反馈,切实为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的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三)明确了“一超四罚”的性质、期限、范围和程序要求
在实施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时,“责令驾驶人停止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理决定还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时是否应当明确期限和范围,执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释义中的解释,“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单位从事、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特定的业务、服务的行政处罚。有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或者服务范围较大,如果只是在某一具体业务或者服务中违反了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有针对性地责令暂时停止特定的业务或者服务,不涉及该单位从事的其他业务或者服务”。据此,并结合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责令驾驶人停止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均为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八条规定了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第十条明确了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仅限于货运业务部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