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15 13:58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我市出台了《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政规发〔201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面对《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本市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解读:这是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的细化内容。
  七部委《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到申请在我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如果非本市企业法人则应当在本市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交提供两个营业执照,一个是平台公司注册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个是注册登记在本市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当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关于网约车车辆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初始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
  (五)车辆已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自《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起算);
  (六)本市市区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住址登记在本市市区);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纯电动汽车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四)项以外的规定条件,且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解读:这是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的细化内容。
  省政府《通知》第四部分第一条要求: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车。具体到我市市区,则是要求网约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市区现有主流巡游车,这里结合市区现有巡游车相关参数设置了网约车车辆的准入条件。
  第(一)项、第(二)项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第(三)项是七部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第(七)项中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是七部委《管理办法》第十三的有关规定。
  第(二)项中“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是参照道路客运、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的细化。
  第(四)项对准入车辆初始购置价格作了相应的规定。据调查,目前市区已完成更新的1275辆巡游车的车辆初始购置平均价格在8万元左右,其中1014辆主流巡游车的车辆初始购置平均价格也在8万元左右。按照省“网约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市区现有主流巡游车”的要求,以及“网约车初始购置价格高于巡游车1.5倍”的指导原则,参照省内周边城市做法,综合确定市区网约车车辆初始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
  第(五)项对准入车辆已使用时间作了相应的规定。车辆已使用时间关系到车辆新旧、性能、舒适性等因素,直接影响到服务品质、乘客体验。按照网约车高品质服务的原则,参考省内相关城市做法,综合确定市区网约车车辆准入时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项对准入车辆车籍所在地作了相应的规定。结合出租汽车按行政许可区域经营的管理规定,要求车籍所在地为本市市区。
  最后是对纯电动汽车的设定。结合新能源汽车相关特性,考虑出租汽车营运需要,参考周边城市做法,确定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同时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鼓励使用新能源车”的要求,不对纯电动车价格作相应的要求。
  三、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解读:这是对结合我市实际的细化内容。
  第(一)、第(二)、第(三)项均是七部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项是基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参考周边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的要求。
  四、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
  1、《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解读:这是省政府《通知》第四部分第一条的有关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七部委《管理办法》均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省政府《通知》则进一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这里是对该要求的强调,旨在进一步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任,确保乘客、驾驶员以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2、《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解读:这是国务院《指导意见》第九部分和七部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
  虽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在价格上有较大灵活性,但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需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公布运价,并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网约车不得有巡游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解读:这是省政府《通知》第四部分第二条的有关内容。
  国务院《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要求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七部委《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不得巡游。为区分巡游车和网约车这两种业态,同时避免网约车巡游揽客,省政府《通知》进一步细化,要求网约车不得有巡游车标识,并对巡游候客站点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这里是对该要求的进一步强调。
  五、关于政策执行过渡期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
  解读:这是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的细化内容。
  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手续的办理,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不符合条件车辆、驾驶员的清理等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在新政实施之日就完全到位,因此设定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便于各方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新政能够稳步推进、有效实施。



 

政策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