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05 15:10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港口岸线管理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港口岸线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作出了系统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是一部旨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政府规章。
  
  《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并明确界定了“港口岸线”的范围和“港口总体规划”的定义。《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理顺了港口岸线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包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港口管理部门以及发展与改革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关于港口岸线的利用和保护。《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港口岸线的利用原则和导向。《办法》第五条规定了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办法》第六条创新性提出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港口岸线整合利用5年规划,指导港口岸线整合与利用的有序开展。《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的许可程序,其中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办法》第十一条强化了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岸线利用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港口岸线许可延期、许可变更、许可注销等许可后续管理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相关要求。
  (三)关于港口岸线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及使用要求。《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及使用要求。《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港口岸线整合的导向和要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在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现场监督职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等。《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及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策文件: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