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0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开放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资源,实现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的建议)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5:54 累计次数: 字体:[ ]

王一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资源,实现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供电公司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南通公交集团充电设施开放共享。近年来,南通公交集团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达到了一千多辆,充电场站达到了19个。2022年12月,南通公交集团狼山充电站实现对外充电共享,迈出了充电公司市场化经营的第一步,目前每月的营业额在1万元左右。但是公司大部分充电场站的充电桩仍为2019、2020年采购的充电桩,未安装充电计费收费系统,如进行改造的话投入成本较多,且充电桩在公交行业使用寿命5-6年,未来两年公司大部分充电桩都面临淘汰更新。按照“老场站改建、新场站必建”的原则,为保障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组织,今年南通公交拟建设充电桩50根,届时全部配备对外计费收费系统,针对以上充电场站公司优化公交车辆充电时间,实现和社会新能源车辆“充电共享”。

二、关于公共机构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有助于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和充电设施使用效率。2021年,市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南通市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加强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通新办〔2021〕2号),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南通公交集团在保证公交车正常充电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向社会公众提供共享充电服务,缓解周边市民充电难题,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开放充电设施资源积累了经验。我们将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继续积极推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开放富余且有单独计费功能的充电设施资源,努力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三、关于“共享充电”统一收费标准。目前,市面上对外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收费分为基本电费和服务费两部分。电费方面,由供电公司按照政府要求执行。服务费方

面,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3号),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用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之内,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自行确定。

四、关于提供“共享充电”政策扶持。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层次、成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立足经济发展实际,构建征管、服务、宣传、督导各环节有序衔接、相互贯通的政策落实机制,在退税减税上不断加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依托智慧税务综合体系,持续高效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不折不扣执行延续和优化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充电共享等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对引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对外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单位对公众开放充电,满足市民车辆充电需求。

今后,我们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