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14 10:5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市安委办组织编制了《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范围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公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一)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编制。

(二)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三)鼓励相邻、相近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四)乡镇(街道、园区)可参照市、县有关做法,结合实际,编制乡镇(街道、园区)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指导性和主体职能。

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公开、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乡镇(街道、园区)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乡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送、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根据实际需要,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送、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调用或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置特点。

以下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涉有限空间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单位。

(四)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单位。

第九条 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如何解除应急响应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当针对本辖区内多发易发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事故灾害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事故灾害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灾害风险的措施。

(三)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符合自身特点。

(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上级预案和同一层面已出台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

(四)简明易行。明确谁来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使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内容,做到响应分级合理、应对程序明晰、处置措施具体。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演练及责任、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包括预案解释、生效时间、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包括应急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集群通信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危险源分布图、重点防护目标分布图、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或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九条 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必要时由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市、县两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乡镇(街道、园区)专项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园区)审批,必要时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报乡镇(街道、园区)专题会议审议,以乡镇(街道、园区)名义印发;乡镇(街道、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审批发布形式自行确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送审或者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审定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乡镇(街道、园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四)联合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3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含应急流程图、应急处置简本和成员单位通讯录)。

(三)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四)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末完成本办法第十六条(九)附件内容的更新,并发送至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按内容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等;按目的与作用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等。应急演练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和演练内容、时间、地点等。演练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桌面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实战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新编预案两年内每年至少演练2次(1次桌面演练、1次实战演练)、修订预案两年内每年至少演练1次。

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应急演练,可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演练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及演练音像资料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5日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或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重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应急设备设施、器材装备和应急队伍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