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026-00021 | 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水运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通交法〔2025〕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2026-00021 | ||||
| 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水运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
| 文号: | 通交法〔2025〕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相关要求,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南通交通运输执法实践,市局制定了《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清单》),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原则及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严厉惩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3年内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责任性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主观恶意的,不适用本《清单》。
(二)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予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退赔等法律责任。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不予处罚,指导当事人签署《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适用范围及其他
(一)本《清单》未涉及的违法行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行内部相关的讨论程序后,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本《清单》中界定“初次”的时间段,指距离当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的180天内,在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中,没有当事人因同一案由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情形。
(三)本《清单》中个别事项的名称与法条规定所涵盖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认定以“事项名称”为准。
(四)对仅通过查询当事人在网约车平台历史接单记录并经其确认来认定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违法行为的,除适用本《清单》外,如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通知》(通交法〔2024〕10号)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上级部门在本《清单》施行后新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遵照其执行。
(六)本《清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的通知》(通交法〔2024〕3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发现的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清单》条件的,适用本《清单》。
附件: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2025年修订版)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