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5-00373 | 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水运,铁路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通交法〔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7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2025 年修订版)》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5-00373 | ||||
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水运,铁路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
文号: | 通交法〔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7 |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2025 年修订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执法支队: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交规〔2024〕12号)文件规定,结合《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市局修订了《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违法行为发生次数的计算方式
《裁量标准》中所称“一年”为周期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前的一年时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作为被处罚对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状态为已处理或已结案)的次数。
《裁量标准》所称的“初次被查处”,是指依法可以首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且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前一年时间内,通过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存在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案件状态为已处理、已结案)的情形。
二、关于《裁量标准》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裁量标准》要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结合使用,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事项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优先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市局近期将对《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的通知》(通交法〔2024〕3号)组织修订。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不可局限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事项。
三、关于未列入《裁量标准》违法行为
未列入《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执行。以上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通交法〔2022〕8号)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改正情况等因素,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通交法〔2023〕7号)同时废止。《裁量基准》执行过程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在本《裁量基准》施行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基准。但是,作出处罚决定时,本《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