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过闸费公示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3-27 16:40 累计次数: 字体:[ ]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船舶过闸费

南通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均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具体标准为: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7-1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5-0.8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

二、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过闸费。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16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苏价服〔2005〕188号、苏财综〔2005〕44号、苏交航〔2005〕10号)、《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对船舶过闸费实行优惠的通知》(苏交财〔2016〕101号)、《省交通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苏交财〔2018〕158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九圩港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6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海安、杨家湾、秦淮河、蔺家坝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1416号)、《省发改委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关于取消部分船闸船舶过闸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