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和格局, 将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打造一流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体系,助力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以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精神,以及省厅《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行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为导向,以“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一年顶层设计打基础、二年全面攻坚见成效、三年优化总结出经验”三步走行动,到2023年,全面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新格局,在健全监管规则,实施依法依规监管上争当表率,在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上争做示范,在提升监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走在前列,全市交通运输领域重点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市场主体竞争有序、活力动力创造力明显增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全面梳理监管事项。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及部、省有关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县同事项、同依据、同名称、同编码(四级四同)的要求,编制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层级、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标准)等内容,按要求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认领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监管事项。(职责分工、完成时限详见附件1,下同)
2.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审批机构、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审批机构、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责任。
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根据许可事项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许可条件(包括告知承诺内容)、申请材料、审批时限、许可证件、办事流程、监管标准等具体要素,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以及审批机构提出的监管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许可条件和经营资质有效保持情况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对于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要逐项制定监管标准,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监管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条件、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标准、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管。
对于备案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要明确备案手续的条件和公开备案材料要求,备案事项原则上当场办结,切实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备案行为的监管核查,对违反规定不备案、预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等情形要依法处理,责令办理或者更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记录信用信息。
对于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整监管层级,上级要加强对承接部门指导培训,对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监督。下级要按照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加强监管。
对于委托的事项,委托部门应当将受委托部门和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部门要严格根据委托权限,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并强化监督。
对于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事项,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落实主体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3、加强审管衔接。审批机构会同综合执法机构研究制定审批服务与监管业务审管信息互通共享、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和流程,审批机构将许可、备案等事项情况及时通报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相关检查等情况及时通报审批机构。加快推进一体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力度,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资源实时共享交换,并与部省有关系统对接,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健全监管标准和规则
4.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梳理、制定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标准,加强综合运输、安全应急、生态环保、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标准建设,加快现行有效标准提档升级,优化提升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为监管提供支撑。
5.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具体监管事项的监管规则,统一监管规程、明确监管职能、细化监管措施,做到同一事项、同一规则、同一流程,并向社会公开,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建立完善监管新体系
6.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市场抽查监管的基本手段,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制定实施细则和抽查计划,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方面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
7.突出强化重点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超限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危险物品装卸仓储、水上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船舶污染防治等事项的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相应的《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对主体意识不强、内控体系不健全不落实、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违法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屡罚屡犯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的、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重点监管。
8.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加强智能化终端、电子取证、现场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和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网络信息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对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
9.广泛运用信用监管。深入推进“信用交通”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基本全覆盖。深化交通运输信用评价和运用,推广行政许可等“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推动交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构建,积极对接衔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综合运用共享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失信主体的惩戒。
10.落实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坚守质量、安全、环保发展底线,按照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发展、包容审慎原则,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积极培植发展新动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密切关注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严格监管。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1.建立健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大通州湾”新出海口、北沿江高铁等重大建设项目,建立与周边接壤地区的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系统内上下级之间联动响应、协作协同机制,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环保等跨领域执法部门间有关管理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开展联合检查。
12.建立健全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建立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巡游车网约车、超限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危险物品装卸仓储、水上客运、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风险评估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信息系统监测、违法失信等信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实施精准检查、及时处置。
1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快全市交通运输监管责任追究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深入推进水陆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危险物品运输仓储装卸等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自我监管责任追溯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将责任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对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各环节责任,加强全过程管控,提升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的运输服务、物流数据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权责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持续深入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始终坚持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加快建立完善监管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
14.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对发现、查处的严重超限运输、船舶污染、工程质量、危险物品运输仓储装卸等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检察机关等移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五)提高监管效能
1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攻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县级公路、航道执法管理体制机制,配齐配强交通运输监管执法力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加快“云执法”平台的开发建设,持续完善道路鹰眼研判系统,开发水路智慧执法和工程质监执法智能研判系统。充分应用非法营运智能化整治系统,水上交通VITS、AIS、CCTV平台,推广应用海江河全覆盖的港口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示范工程和治超联网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打击效率。
16.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分级分层开展培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培养“一专多能”综合性监管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交通执法铁军。
17.严格规范监管行为。组织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依法公开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定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案卷标准》,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加强执法案卷评查评比。厘清《安全生产法》、《环保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交通运输专业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权责,攻坚交通运输安全执法、污染防治执法、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工作。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行为。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将多个监管事项纳入一次“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避免多头多次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实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合理确定裁量依据、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用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与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18.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联合惩戒、信用管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实施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业、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加强监管保障。加强执法“四基四化”建设,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识规范,按照综合执法着装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对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及时配置和更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检测设备、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安全防护和办公设施等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使用。
20.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强化舆论监督和舆情分析研判,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全面实施12328(96196)与12345融合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十四五”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精神,深化落实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着力解决“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问题,聚焦重点,协同发力,破解难题,攻克短板。
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6月底前将制定的《三年行动计划》报市局法规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确保全市三年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持续推进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深入开展对不符合《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影响公平竞争、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交通法规制度体系,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法制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动态和成效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