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的通告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5-06 16: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有关要求,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管理制度。我市将于20215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者。

二、备案流程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备案:

方式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咨询服务窗口取得临时用户账号和密码,使用电脑登录南通市运输管理公共服务平台(http://58.221.88.198:8080/psp/),在线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方式二: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苏运政服务”,选择“业务办理”—“南通”—“小微型客车租赁业户备案”,通过手机在线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地区

服务窗口地址

咨询电话

崇川区

工农路150号政务中心二楼交通188窗口

59000928

开发区

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220号住建局窗口

85920636

通州区

碧华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窗口

86512237

海门区

长江南路777213窗口

82150605

通州湾示范区

滨海大道66号南通政务服务分中心A08窗口

80800201

苏锡通园区

江成路10881号楼1213办公室

89196865

海安市

长江中路108号市行政审批局三楼150号交通窗口

88897021

如皋市

解放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交通窗口

87289232

如东县

掘港镇泰山路16号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二楼交通窗口

84199476

启东市

公园南路199号启东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D

83345119

三、有关要求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相关材料。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

(二)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6日


附件:交通运输部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