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1-00153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 文号: | 苏政办函〔2020〕1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有效性: | |
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1-00153 |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 | ||||
文号: | 苏政办函〔2020〕1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
有效性: | |||||
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办法》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要求等,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实施。
(二)各级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