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项目
综合性目录清单
综合性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事业单位 |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内河船员)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考试 | 内河船员:理论考试100元/人、实际操作考试100元/人,补考分别按相应考试标准的50%计收。 |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141号、苏财综〔2003〕51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 |
| 2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南通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事业单位 | 船舶过闸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船舶过闸 | 一、各类船舶不分空载和重载,均按照船舶证书中核定的总吨位收费;排筏和其他浮运物体,均按照立方米收费。对无船舶证书或者船证不符的,参照同类船舶的总吨位收费。具体标准为: 1、拖轮、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7-1元/次•总吨位; 2、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5-0.8元/次•总吨位; 3、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元/次•立方米。二、对装载货物后船舶吃水超过核定载重线,或者装载货物超过船舶长度、宽度的,根据超载、超长、超宽的程度,在正常收费基础上加收幅度不得高于50%。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过闸费。 |
政府制定: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 |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16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交通部门所属船闸过闸费征收方式的通知》(苏价服〔2005〕188号、苏财综〔2005〕44号、苏交航〔2005〕10号)、《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船舶过闸费实行优惠的通知》(苏交财〔2016〕101号)、《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苏交财〔2018〕158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九圩港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6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海安、杨家湾、秦淮河、蔺家坝船闸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1416号)、《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关于取消部分船闸船舶过闸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169号) | |
| 3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南通市交通公共事业发展中心 | 事业单位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 | 技能考核140-150元/人(考试不合格者,补考费用减半收取) | 政府制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09〕62号、苏财综〔2009〕40号)、《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 |
| 4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南通港沿海港区引航站 | 事业单位 | 引航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船舶进出港的引航服务 | 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基础上按固定计费收费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交水规〔2024〕4号) | |
| 5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南通沿江港口锚泊调试有限公司 | 企业 | 锚地停泊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锚泊调度 | 0.05计费吨/24小时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交水规〔2024〕4号) | |
| 6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南通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 | 客运代理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车辆停放、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 | 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计收,一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以下级别不超过6% | 政府制定:省交通厅、省发改委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交运〔2020〕1号)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客运代理费和客车发班费属于车辆基本站务服务收费,旅客站务费和退票费属于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费) |
| 客车发班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服务 | 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 | 政府制定:省交通厅、省发改委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交运〔2020〕1号) | |||||
| 旅客站务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咨询等基本客运服务 | 一级站2元,二级站1.6元,三级站1.4元;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 | 政府制定:省交通厅、省发改委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交运〔2020〕1号) | |||||
| 退票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旅客办理退票 | 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以内,按票面金额20%计收;因旅客延误乘车,在发车后1小时内,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因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延误发车或脱班,免收退票费 | 政府制定:省交通厅、省发改委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交运〔202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