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8-24 17:16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战略规划、响应上位文件要求。港口岸线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稀缺性资源,是我市落实国家战略、加快建设“一枢纽五城市”的重要支撑。2022年9月,省港口管理委员会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

(二)避免低效发展、提升岸线效益。近年来,我市重大临港工业项目加速落地,沿海开发蓬勃起势,港口对区域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明显。但在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仍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现象,部分涉港项目岸线产出效益不明显。

(三)规范岸线管理、提升利用水平。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沿江沿海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水平,有必要强化岸线分类管控、加强项目优选、加强岸线效益跟踪。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3个部分,分别为强化岸线使用分类管控、严把新增岸线使用招引关、加强岸线效益跟踪管理。同时明确了岸线使用审查核转流程,细化了各有关部门的审查重点。

(一)关于“强化新增港口岸线使用分类管控”

《实施意见》对公用码头、自备码头分类提出管控原则。

1.公用码头方面,要求沿江港口岸线首先满足公用码头岸线需求,鼓励沿海港口各作业区规划建设重大件公用码头,引导重型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沿海临港工业企业优先考虑利用公用码头运输。鼓励液体散货公用码头配套建设公用管线站。

2.自备码头方面,对因生产工艺、货量大等特殊情况确需建设企业自有码头的,加强用途管控,后方陆域应沿码头纵深方向布置。鼓励企业自有码头预留公共物流服务能力,建设对外公共物流通道。鼓励临近企业、同类企业共享码头、仓库、堆场等设施设备。

(二)关于“严把新增港口岸线使用项目招引关”

1.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涉港项目优选,优先保障科技创新能力强和产业发展潜力大的产业类项目岸线使用需求。完善新增使用港口岸线的涉港产业项目评估制度,形成“一项目一报告”。对确需新建码头的涉港项目,严格评估企业投资能力、产业类项目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物流类项目的量能比。

2. 《实施意见》完善了新增岸线使用审查流程,实行县级层面综合评估、市级层面论证评审、审签制度。招引评估阶段,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层面充分论证自有码头建设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论证评审阶段,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审签阶段,落实岸线使用审签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岸线申报等后续工作。

(三)关于“加强港口岸线效益跟踪管理”

1.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港口岸线利用综合评价。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分类构建岸线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岸线利用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开展码头项目岸线集约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探索实施用能用电、土地使用、财政奖励等激励政策。

2.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岸线使用退出及回收机制。对投产后连续多年达不到协议预期指标的涉港项目,所在地应及时执行违约赔偿条款。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回购破产项目等的岸线回收机制。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1.适用范围:《南通港总体规划(2035年)》范围内的港口岸线使用管理。

2.有效期限:《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申报项目参照执行。

3.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确需修改完善的,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原文链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