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22〕3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南通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通政发〔2018〕61号),对南通港开有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和集装箱码头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期限2019年~2022年。在此政策支持下,全港集装箱吞吐量2021年达202.7万标箱,与2018年96.79万标箱比,增长109.4%。
通州湾新出海口起步港区集装箱码头近期开港运营,现阶段通过优化扶持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对打造通州湾长江集装箱运输新出海口,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主要特点
1.突出重点。重点围绕通州湾新出海口短期内快速起步和加速发展这一目标。
2.政策延续。对集装箱航线的奖励标准总体与通政发〔2018〕61号文相衔接。对箱量的奖励标准,考虑到新建集装箱码头起步阶段及投资运营成本的实际情况,有所提高。
3. 适当拓展。除对集装箱航线、码头吞吐箱量进行奖励外,新增对货主企业、内河航运企业、铁水联运企业奖励。
(二)主要内容
1. 集装箱航线。奖励对象是码头企业。
新开远洋航线,奖励标准参考周边港口;近洋航线、内贸直达航线的奖励标准与通政发〔2018〕61号文一致。新增支线奖励,主要对沿海新建集装箱码头开通至上海及长江港口航线奖励。
2. 集装箱码头吞吐量。奖励对象是码头企业。
(1)对新建集装箱码头,每年设定一个保底目标,进行保底奖励;在此基础上,进行增量奖励,即每增减一定箱量增加或减少一定金额(2023年、2024年每增减5万标箱,增加或减少250万元;2025年、2026年每增减5万标箱,增加或减少200万元)。
(2)对既有集装箱码头,吞吐量与上年同比每增加5万标箱,奖励250万元。
3. 货源、运能、多式联运。奖励对象是货主企业、内河航运企业、铁水联运企业。
(1)货主企业。对在南通港年进出重箱2万标箱以上的货主企业,本港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主要是吸引大型企业的货源从南通港进出,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大型企业在我市落户。
(2)内河航运企业。一是重箱奖励。对在南通港从事内河运输有一定规模的航运企业,重箱每标箱奖励200元。二是运能奖励。对购置内河集装箱船并在南通港靠泊作业的航运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以鼓励航运企业在我市积极开展内河集装箱运输。
(3)铁水联运企业。对在南通港从事铁路运输有一定规模的铁水联运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幅度上省外略大于省内,主要考虑通过铁路通道延伸南通港辐射范围、拓展内陆市场腹地。
三、奖励兑现管理
1. 新建集装箱码头企业航线奖励、箱量奖励资金,由市和码头属地政府两级各承担50%。既有集装箱码头企业航线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箱量奖励资金由码头企业属地政府承担。货主企业、内河运输的重箱奖励、铁水联运奖励资金由市和码头属地政府两级各承担50%。内河运输的运能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
2.符合集装箱航线、集装箱码头吞吐量奖励条件的,由码头企业于次年一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符合货源、运能、多式联运奖励条件的,由货主企业、内河运输企业、铁水联运企业向所服务的码头企业申报,于次年一季度经码头企业提出核实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对奖金兑现作程序性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企业奖励申报材料作实质性审核,形成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两级财政兑现。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4年。如遇国家、省集装箱运输政策重大调整及在本政策执行中需作进一步完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