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022-00066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函〔2021〕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2-00066 |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函〔2021〕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类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1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1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13)《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4)《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
(15)《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6)《南通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指南》
1.2.2 相关应急预案
(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江苏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
(3)《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火灾爆炸、大面积停电等其他安全事故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交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或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南通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的作用,事发地县
(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4)快速反应,规范有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与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科学决策,依法处置。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5)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5)超出运营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工作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建立并完善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协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完善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职责和应急工作程序,并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工作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企业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配齐应急物资及设备,按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组”),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由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南通市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配合、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以及落实应急措施。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南通军分区、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气象局、武警南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南通市燃气总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南通水务集团,以及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南通分公司、移动南通分公司、联通南通分公司,具体联络名单见附件3。
2.1.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南通军分区: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协调驻军(预备役)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市监委:参与较大及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调查组移送卷宗,对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组织媒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宣传,引导舆论正面客观报道;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防止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舆论负面炒作。
(5)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轮换、管理、供应工作。
(6)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加大生产,增加库存,确保供应。
(7)市公安局:负责承担现场安全警戒、现场保护任务,维护治安秩序,协助疏散乘客;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9)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经费。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周边区域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查明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污染范围,提出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危害的建议。
(12)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的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损坏的应急处置支援和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地震资料分析和地震情况的监测,分析地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13)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相关区域内公交车辆改道、缩线、停驶等,必要时启动运力保障应急预案,保障人员疏散撤离和应急处置队伍、物资、设备运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期间,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协调。
(15)市水利局:负责做好相关水利工程运行调度工作,及时通报特殊水情、汛情,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便利。
(16)市卫健委:负责伤病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负责或参与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8)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涉外、涉台事宜进行磋商和协调。
(19)市国资委: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突发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0)市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突发事件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21)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有关气象资料。
(22)武警南通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爆炸泄漏等险情控制,并组织人员搜救。
(24)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实施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做好遇难者家属和亲友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负责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2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企业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负责所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出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开展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26)南通市燃气总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燃气管线的抢修排险工作。
(27)南通供电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供电网的正常供电,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电网的应急抢修工作。
(28)南通水务集团: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雨水、污水等管线的抢修排险工作。
(29)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南通分公司、移动南通分公司、联通南通分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机信号定位等技术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值班电话:0513-59003700),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和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汇总、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制定和修订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定期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习;
(6)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可成立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的协调、沟通、调度和联络工作。
2.3.2 事件救援组
由南通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南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南通市燃气总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南通水务集团相关人员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3.3 安全保卫组
由南通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南通支队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安全警戒,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
2.3.4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和管控,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分析,负责舆情处置工作,防止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负面舆论炒作。
2.3.5 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办、市台办、市气象局、南通市燃气总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南通水务集团、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南通分公司、移动南通分公司、联通南通分公司组成,由市发改委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信息的搜寻、采集和管理工作;负责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2.3.6 专家咨询组
由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南通市燃气总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及南通水务集团等单位委派的专家组成,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参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负责提供各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2.3.7 事件调查组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依法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2.3.8 善后处置组
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主,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善后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应急准备措施
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及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1 预警信息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区域(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3.1.2 预警信息来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气象、消防、燃气、供电、水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将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监测、掌握或处置的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信息及时通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3.1.3 监测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保运营监测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气象、消防、燃气、供电、水务等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 预警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
3.2.2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符合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3 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组织力量对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和重要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处于待命状态,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初步判断为Ⅳ级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在不能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的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或短信信息形式报告;初步判断为Ⅲ级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同时,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续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材料。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上报。
4.1.2 信息报告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突发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对事件类型和性质的初步判断;
突发事件起因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数(包括失踪人数)及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突发事件抢救处理情况、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展势态及是否可能扩大影响范围的初步判断;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如取水口、居民点等);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和保障的资源等有关事宜。
(2)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30日内,事件处置情况、伤亡人数有变化须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信息报告和续报的内容应包括人员伤亡、突发事件影响最新情况、突发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4.2.2 信息发布机构
(1)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发布。
(2)Ⅲ级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发布。
4.2.3 信息发布方式
可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4.3 分级响应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各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对于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进行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可能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2)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可能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造成严重的客流积压;
(2)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 Ⅲ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可能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造成较大程度客流积压;
(2)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车站公共区域、运营列车、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等部位发生火灾、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
(4)发生列车冲突、倾覆、分离,列车撞轧侵限物,钢轨断裂,接触网断线、倒杆、塌网等情况;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 Ⅳ级响应
因突发事件造成以下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可能造成15分钟以上运行延误,或连续中断行车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以及可能造成一定程度客流积压的情况;
(2)车站非公共区域、停车场、基地等部位发生火灾、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可能进一步发展或对人员安全、财产安全、运营组织造成影响;
(3)发生关键部位设施设备故障、闭塞方式降级等非正常行车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行车安全风险的突发事件;
(4)气象或防汛部门发布台风、暴雨、高温、寒潮、暴雪、雷电、大雾等气象预警信息,可能导致一定程度客流积压或影响运营安全;
(5)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舆情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发生Ⅰ级、Ⅱ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决定、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本预案;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照上级部署及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应急资源和应急队伍的调度工作;尽快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追踪掌握即时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了解现场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形成每日情况简报并上报,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发生Ⅲ级、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经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视情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 先期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车厢内、站内乘客,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切断突发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同时劝阻乘客进入车站,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升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及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告示牌、电台、电视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突发事件信息;
(4)根据初步判断的突发事件等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启动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工作组,启动应急工作。
4.5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安全防护、卫生防疫、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调用、征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4.6 处置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应根据救援和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并加强衔接和配合。
(2)现场疏散。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和设置的指引标识,通过车站限流、疏导等措施疏散积压客流,必要时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乘客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站点乘客至地面出口;对相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3)乘客转运。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相关线路运行方向,优化轨道交通网络运能调配,调整运输组织方案,疏解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积压乘客;及时调整公共交通客运方案,加大发车密度,组织临时接驳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交通疏导。设置交通管制区,对事发地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拥堵;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医疗救援。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做好伤情甄别和人员统计,在现场相对安全区域对伤病员进行初期救治,并及时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6)抢修抢险。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工程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7)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域,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4.7 处置原则
4.7.1 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现场情况,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类型;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应经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可能造成的人员危害作最为严重的假定;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并按规定开展实时监测;对从危险区域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后,必要时须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各应急工作组应掌握处突时机,随时关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状况,及时研判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安全防护
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撤离、安置。
4.7.2 火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具体的火灾应急预案。
处置火灾类突发事件应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快速反应,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火灾发生后,如无法控制初期火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立即拨打电话“119”“110”报警,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7.3 爆炸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针对列车、车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定防爆措施。车站内发现的可疑物品、爆炸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在发生爆炸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疏散乘客;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7.4 自然灾害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应对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须及时发布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便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措施,及时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停止轨道交通运营,组织避难疏散。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关键设施,后抢救一般设施”的原则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7.5 大面积停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做好供电系统和应急电源系统设备维护,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准备工作。
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防护工作;市供电公司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尽快恢复供电。应急指挥部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7.6 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迅速反应,先救治伤员、疏散乘客,后恢复运营”的原则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列车相撞、脱轨、踩踏突发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列车相撞、脱轨、踩踏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防护工作。应急指挥部接到列车相撞、脱轨、踩踏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启动本预案,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协调地面公交、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立即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7.7 核、生化、毒气袭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制定核、生化、毒气袭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核、生化、毒气袭击事件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做好乘客疏散、抢救伤员等工作,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防护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通报公安、消防、卫健等成员单位,协调做好乘客疏散、现场封锁、救护工作。必要时,按照程序向军队请求支援。核、生化、毒气突发事件的排除、洗消工作,由军队等相关专业队伍处置,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置。
4.8 对外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在突发事件现场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协调和指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落实“三同步”的原则,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宣传报道组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条件
(1)突发事件现场搜救工作已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突发事件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场站已恢复正常运行;
(8)突发事件现场及其周边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以上条件须全部满足。
4.9.2 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应急救援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应急终止公告。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包括人员安置、心理干预、治安管理、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修复等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保障社会稳定。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人身伤亡的相应赔偿责任;负责清除突发事件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5.2 保险理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受灾人员和受伤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外事协调
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应当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和法律纠纷等事宜。
5.4 事件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事件调查组组织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责任和处置进行调查总结,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监测、检验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增加自身防护和快速机动装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检验和鉴定的能力,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配合后勤保障组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6.3 治安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提供治安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急救援时,积极配合事件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及时调配有关医疗专家和专业医疗人员,实施对伤病员的救护。
6.5 交通运输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在当前运力保障资源基础上,后勤保障组应动用一切可用交通资源,及时为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
6.6 人力资源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7 技术保障
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和相关部门应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城市轨道交通出现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的正确应对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培训
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 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协调组织一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应对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7.4 周期性评审
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在特、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是否顺畅、响应等级规定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当、保障是否得力等。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与解释。
9.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或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