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小区居民充电桩报装接电管理要求的通知》(苏电营〔2020〕2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拥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二章 建设安装流程
第四条 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设施需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附件1),同时签署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2)。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受理,也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依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之后,应及时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意的,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附件1)。
对于申请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人防车位的,按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申请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意见为准。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产权单位许可证明可以为以下情形之一:①车位使用权购买证明;②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以及申请人在该小区内的房屋产权证明。
(3)电动汽车购车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任选其一)以及充电桩技术参数资料。
(4)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5)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附件3)。
第六条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现场勘察,并制定该小区居民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明确充电桩布置、供电电源位置、表箱位置、接入路径等事宜。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对于首次提出居民充电桩业务的小区,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编制完成后,需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已完成小区居民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及公示的,由供电企业根据规划选择可行的接入方案。
第七条 供电企业完成实地勘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接网工程施工。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需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
供电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八条 申请人自主组织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充电设施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充电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后,申请人报请供电企业装表接电,供电企业应于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申请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共同对充电设施进行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各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第十三条 申请人作为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民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将自用充电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自用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上级出台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南通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